2012年5月6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年02\29言詞聲請檢察救濟個案之被訴人朱光國等枉法官者),對於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OSP冤獄劫難期間的恐怖凌虐\台中冤獄徒眾違憲違法犯行\920813(夏興國冤獄五年之台中冤獄徒眾發動恐怖凌虐)愛一工恐怖凌虐以及中院(92642號)、臺中高分院(93375號)參與裁判之枉法官枉法裁判濫權不審問處罰之違憲違法犯行.doc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3:58:5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0507(一)訊問期日當庭遞致具狀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0229言詞聲請檢察救濟個案之被訴人朱光國等枉法官者):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0229言詞聲請檢察救濟個案之被訴人朱光國等枉法官者),對於10105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因1010323(五)收悉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1 . 1011579號)之1010507下午之傳票(案由:瀆職案件)
2 . 復以0413下午電話訊問直股書記官得知陳忠榮主任檢察官0507擬訊問的個案計有九件、以及本人夏興國擬於當庭遞致的個案書狀,合計超過十件個案,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茲將1010229言詞聲請檢察救濟個案之被訴人朱光國等枉法官者)敬述如夏:

台中高分檢930304 . 中分檢茂義字第004535號函所函令台中地檢署之「檢察官協助自訴案」迄今超過八年,台中地檢署依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


二、關於890517台中冤獄忠五工恐怖凌虐:
『有權利,有救濟。』是憲治國法治國所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然而,在『圍牆內』卻是~~以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為例~~無權利,也不行救濟;收容人一旦具狀興訴救濟,一定馬上發動恐怖凌虐;茲以台中、台南、綠島冤獄的OSP徒眾以三部曲(發動恐怖凌虐、隔離、移轉冤獄直行)、三大恐怖凌虐法寶(辦違規、戒具凌虐、綁擔架固定凌虐)、三大行業(製造業、修理業、屠宰業)遂行花樣擺出的各式恐怖凌虐!
890517台中忠五工恐怖凌虐就是凌虐科長詹益鵬違法安排本人與二姐夏春湘的電話接濟後所發動的恐怖凌虐
1.台中冤獄:890517凌虐科長詹益鵬、人事主任任正民(音)及蔡文趙等凌虐員,先以違法安排電話接見、湮滅890517電話接見的錄音內容、其後再忠五工工場內外圍毆本人、辦違規(栽贓本人辱罵管教人員)不敢交付違規單之剝奪辯解權、偽造本人申訴卻栽贓認定夏興國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台中冤獄920808中監澄戒字第0920…..號函、中院92624號)、且呈送法務部、
2 . 法務部890719書函不敢送達本人(其他:引用本人1000214下午在台中冤獄政風室所做的言詞檢舉與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行政救濟案)

三、關於920813台中冤獄愛一工恐怖凌虐:
1 . 中院92624號之920819調查期日傳票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本人、台中冤獄愛一工恐怖份子曾憲智1213日第N次\很多次受唆違法逼諭本人需書面放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撤回中院(92624號)自訴案,本人拒絕為之,旋即0813(夏興國冤獄五年)發動愛一工恐怖凌虐。
2 .台中冤獄920808中監澄戒字第0926300210號函:台中冤獄徒眾明明在前述之890517忠五工恐怖凌虐偽造本人夏興國申訴卻栽贓認定夏興國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按:如果夏興國有申訴則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檢察官應對夏興國誣告罪犯行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台中冤獄徒眾應提出夏興國上開期間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的證據以明真實;提不出來就是證明伊等偽造夏興國申訴在先、卻在920808書函不實登載並發動920813愛一工恐怖凌虐,涉犯刑法第126213條之凌虐收容人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3 . 關於(91北國小上  )、(91訴救  )之民一庭陳邦豪審判長者:
關於"台中"徒眾91年08/21未有送達北院(91國小上2)(91救55)的裁判書類正本:
本人91年08/21約10:00已移入"台南",如何可能在同年月22日在台中冤獄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本人夏興國9108210800在仁九工拒絕收送兩份北院的裁判書類、臺中冤獄徒眾也未有踐行留置送達程序,卻在相關送達證書不實登載與捏造『910822日送達』云云,涉犯刑法第213304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妨害夏興國收受裁判書類之強制罪犯行。
再者,台中冤獄徒眾將上開兩件北院裁判書類違法積壓延擱若干日,遲至910821早上之「移監\移轉冤獄執行」特定時點才送達之,亦屬違法。  至於台中徒眾明知910821並未留置送達,卻不敢台中冤獄920808中監澄戒字第0926300210號函陳明等情,亦屬包庇與應登載卻不登載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1. 9108211000已經移入台南,如何可能0822在台中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2. 本人9108210800在台中仁九工拒收兩件北院裁判書類,台中徒眾之宋永宏、鍾明火….等人並未留置送達,且公務侵佔與妨害本人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四、關於中院(92624號)朱光國、鍾堯航、吳俊誠等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問處罰罪犯行:
(釋509號)、刑訴法第161163條為檢察官、自訴人的舉證責任;本人則將刑訴法第154155條稱之承審法官舉證責任~~承審法官應將就系爭刑訴個案的認事用法舉出積極合法的正據以及自由心證形成之依據、並且不得違反第155條之四款法定要件內容。
1 . 既然朱光國等枉法官在93033092624號)所為裁定認定:「夏興國在系爭期間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就應該將夏興國的申訴內容及相關事實予以調卷與調查之,並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很顯然地是,明知夏興國沒有申訴、而是台中冤獄徒眾為造夏興國申訴,卻以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問處罰罪犯行包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
2 . 既然以920901施行之刑訴法現制為之,卻剝奪自訴人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訊問被訴人之台中冤獄徒眾期日卻不敢傳喚自訴人\被害人夏興國詰問及舉證之!


四、關於台中高分院(93375號)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等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問處罰罪犯行:
1  . 既然袁從楨等枉法官在93080993375號)所為裁定認定第一審裁定(中院92624號者)云云,進而駁回抗告確定之。那麼依據前述之承審法官舉證責任,既然認定:「夏興國在系爭期間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就應該將夏興國的申訴內容及相關事實予以調卷與調查之,並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很顯然地是,明知夏興國沒有申訴、而是台中冤獄徒眾為造夏興國申訴,卻以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問處罰罪犯行包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
2 .  證人證述是刑訴法法定的證據證明方法之一(人證、物證、勘驗、鑑定、保全證據)、復且刑訴法\刑訴個案採直接審理、對審、言詞審理….等原則規範,證人證述後經過兩造及承審法官詰問後,才能形成自由心證與相關適時的認定。  然而,根本沒有傳喚夏興國所聲請傳喚的相關證人,卻在(93375號)裁定認定(第七頁第6頁):『….可信性偏低之證人陳述率予認定。』,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五、茲因本人雙訴個案很多,時間有限~~以時間換取空間~~尚有若干個案書狀需要撰寫,對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其他相關犯罪事實之指摘控訴,引用自89~~101年的相關個案書狀與附件證據之指摘控訴!


六、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及鈞署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核有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違法侵害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刑事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此,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依據憲定與法定程序,准為辦理踐行本件雙訴個案救濟之各項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1579….等號)者      公鑑
附件附狀:
                                              1  0  1                      0      5                  07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5:36: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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