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7:26:01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05\07(一)訊問期日當庭遞呈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他1579….等號)者: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他 .等號)(按: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承審台中地方法院101小上6號個案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對於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因101年03\23(五)收悉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1 . (101他1579號)之101年05\07下午之傳票(案由:瀆職案件)
2 . 復以04\13下午電話訊問直股書記官得知陳忠榮主任檢察官05\07擬訊問的個案計有九件、以及本人夏興國擬於當庭遞致的個案書狀,合計超過十件個案,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敬述如夏:
二、引用附件個案書狀以及夏列之指摘控訴:
1 . 民訴法\民訴個案採直接審理、對審、言詞審理….等原則規範,應由承審法官傳喚兩造當事人、證人證述並經過兩造詰問後,才能形成自由心證與相關事實的認定。 然而,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承審(101小上6號)根本沒有踐行任何的開庭調查審理期日與訴訟程序,逕自做成(101小上6號)判決並定讞在案,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2 . 本人在100年11\10審理期日係提及:「….,我就另行提刑事訴訟及擴張損害賠償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其真義係指:「另行提起刑事訴訟」、「本件民事損害賠償即是100豐小418號擴張請求三倍損害賠償」,此亦可從100年09月書狀及已經擴張聲明請求三被懲罰性損害賠償在卷可稽。 並就此點指摘第一審判決(100豐小418號)核有「以受請求之事項卻未予裁判」之違法; 惟查:
2 . 本人在100年11\10審理期日係提及:「….,我就另行提刑事訴訟及擴張損害賠償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其真義係指:「另行提起刑事訴訟」、「本件民事損害賠償即是100豐小418號擴張請求三倍損害賠償」,此亦可從100年09月書狀及已經擴張聲明請求三被懲罰性損害賠償在卷可稽。 並就此點指摘第一審判決(100豐小418號)核有「以受請求之事項卻未予裁判」之違法; 惟查:
王銘、吳崇道、李慧瑜三位枉法官在101年01\16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之理由三、法院之判斷:….(四)上訴意旨(四)部分(第7頁第11行以下)卻以認定:「另行提起刑事訴訟」、「另行擴張請求三倍損害賠償」云云,並作為判決上訴駁回以及該事件錯誤定讞之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3 . 其他(引用附件書狀及卷證)
3 . 其他(引用附件書狀及卷證)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及鈞署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鈞院及鈞署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四、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核有枉法裁判、違法侵害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刑事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此,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依據憲定與法定程序,准為辦理踐行本件雙訴個案救濟之各項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他 等號)者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07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7:46:45 P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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