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最高法院者\(100台聲52號之分案錯誤及枉法裁判之國賠請求政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星期六3:25:44 PM起寫 擬於 1 0 \ 1 (二)遞寄(國慶日放假不具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星期六3:25:44 PM起寫 擬於 1 0 \ 1 (二)遞寄(國慶日放假不具狀)
致 最高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最高法院)100年09月23日之台事字第10000756號函(09\19國賠請求狀之個案)敬復如夏: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最高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法定代表人:楊仁壽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犯法瀆職公務員
2 . 最高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號)的承審枉法裁判官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宋明中、王居財
越權受理訴訟枉法裁判在後,先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鈞院(最高法院)100年09月23日之台事字第10000756號函係就本人夏興國(100年09\19國賠請求狀之個案)所做函覆急函請補正云云,惟查:
本人系爭書狀係就原本製作影印,核予法院裁判書類製作程序類同,本人業已在簽名蓋章處再次為之作為補正程序,請查照並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三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最高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9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拙愚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星期六3:32:4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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