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

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年09月27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70533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十月中旬~~國慶日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90119協自件之870214第一次政大中山館火案.doc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星期日4:03:25 AM起寫  擬於10 \ 11(二)遞寄(國慶日放假不具狀)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您好: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案由:為就: 1 .   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0927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7053300號函之陳訴指摘與聲請救濟、 2 . 擬於十月中旬~~國慶日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詳卷)

說明:

一、1000930日收悉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0927日之北市消調字第10037053300號函,資分項聲請救濟如夏述事:
1.           附件的兩百元(副本無附件兩百元)請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人員調取(89072號)案卷(政治大學中山館違法拆除案卷)並影印後遞寄拙愚夏興國之,致謝!
2.           擬於十月中旬~~國慶日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3.           其他:引用1000329親遞之書狀、79月之郵寄書狀

二、關於拙愚夏興國擬於十月中旬~~國慶日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以利個案救濟事:
引用日前的電子郵件。
拙愚夏興國1000329日親自遞致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貴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貴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迄今超過五個月均是不救不濟連函覆也無;拙愚夏興國擬於九月中旬~~中秋節過後~~北上,誠請郝市長\吳校長准為賜見之旨趣在於:確認郝市長\吳校長是:
1 .  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公務機關首長、抑或
2 .  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公務機關首長公務監督權義的憲治法治義務
若是前者,本人會將郝市長\吳校長第N次列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被訴人(即是俗稱『公親變事主』);若是後者,拙愚會尊重郝市長\吳校長的應為公務監督行政就寄的權義!
關於本項的所請救濟,請郝市長\吳校長囑諭秘書幕僚人員以郵寄書函或電子郵件通知拙愚是否准行、若是准行之時間期日地點。

三、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法扶審查小組、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星期日034:09:54 AM起寫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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