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為就:1 . 對造當事人中院家事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詳見相對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 2 . 對造當事人大甲警分局陳志明警員(詳見相對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分別業於100年12月間向台中地方法院\大甲警分局提起國家賠償請求,前者(中院)迄今已將近兩個月仍未有協議、後者(大甲警分局)以(101法賠1010002號)拒絕賠償在案,是此,以台中地方法院、大甲警分局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對造當事人,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為就:1 . 對造當事人中院家事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詳見相對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 2 . 對造當事人大甲警分局陳志明警員(詳見相對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欄)身為公務員卻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分別業於10012月間向台中地方法院\大甲警分局提起國家賠償請求,前者(中院)迄今已將近兩個月仍未有協議、後者(大甲警分局)以(101法賠1010002號)拒絕賠償在案,是此,以台中地方法院、大甲警分局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對造當事人,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