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請予查復:100年11月23日凌晨00:00~~06:00期間,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監視錄影設備有無攝錄到人民或本人夏興國「闖紅燈或超速」之交通違規事實,資以函詢方式請予查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函詢關於「科學遺棄之監視錄影設備、警車行車記錄器拍攝到超速或闖紅燈...等交通違規事件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與實務實例個案.doc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星期二1:58:43 AM起寫、  擬於05\08(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  鈞鑑: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請予查復:100年11月23日凌晨00:00~~06:00期間,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監視錄影設備有無攝錄到人民或本人夏興國「闖紅燈或超速」之交通違規事實,資以函詢方式請予查復事:

聲請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詳卷)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日前致函警政署交通組關於(以斜體字註記):

致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茲請貴警政署交通組准為查復:
交通警察、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所踐行之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救濟效能原則之體用與踐行! 
是有本件狀請查復法規命令聲請行政救濟事項之踐行!

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
101年04\24
警署交字第1010075012號函
交通組
專員潘志成(02.23414992
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三、……。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以科學儀器取得的證據資料之規定,應無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違規行為之適用。 
以該函的說明可知:交通警察、交通勤務稽查人員的逕行舉發亦應佐以科學儀器攝錄的證據作為系爭逕行舉發的證據,尤其是在系爭路段設有相關科學遺棄時更應如是為之,此係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合法證據證明系爭交通違規適時的必要證據與證明方法。
摘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三、資以函詢方式請予查復事:

1 . 關於超速、闖紅燈之逕行舉發之法定程序;

2 . 請予查復:100年11月23日凌晨00:00~~06:00期間,潭子區中山路潭富路路口監視錄影設備有無攝錄到人民或本人夏興國「闖紅燈或超速」之交通違規事實



四、本件函請查復法規命令之緣由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規定,且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原為豐原警分局潭北派出所警員、據其當庭陳述目前任職烏日警分局犁份派出所)當庭陳述:
『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資提出相關個案與媒體報導予以『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五、資以附件之剪報為例,據以證明偽證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乃是說謊\不實偽證罪犯行:
1 . 聯合報98年04\08 C2:警員開單無證據  法官裁定免罰  …..法官改採證據法則,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當事人免罰
2 .
聯合報99年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3 . 聯合報99年07\18  A10:影音自保  警察執勤  如記者連線  警政署推動警員執勤全程錄影錄音  街頭常見員警自言自語  萬一遭民眾投訴「有錄有保佑」  員警為了自保,大都自掏腰包購買微型攝錄影機執勤
4 . 中國時報96年05\20 A1、A2:高院裁定  抗告違規  開交通罰單  須舉證:
高院合議庭以:….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謊話、作偽證,已經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並要求連帶調查開罰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按:應指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偽證罪兩項罪嫌。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應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聲明異議的裁定。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讓證據講話:高院交通法庭日前裁定,未來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應如同刑案一樣承負舉證責任,往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得更嚴謹地拍照舉證才行。

六、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或其所屬警察機關或其直屬交通警察機關\承辦公務員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0 8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星期二2:17:09 AM寫畢






2012年5月6日 星期日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他 .等號)(按: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承審台中地方法院101小上6號個案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對於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7:26:01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之05\07(一)訊問期日當庭遞呈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他1579….等號)者: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他   .等號)(按: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承審台中地方法院101小上6號個案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對於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因101年03\23(五)收悉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1 . (101他1579號)之101年05\07下午之傳票(案由:瀆職案件)
2 . 復以04\13下午電話訊問直股書記官得知陳忠榮主任檢察官05\07擬訊問的個案計有九件、以及本人夏興國擬於當庭遞致的個案書狀,合計超過十件個案,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敬述如夏:


二、引用附件個案書狀以及夏列之指摘控訴:
1 . 民訴法\民訴個案採直接審理、對審、言詞審理….等原則規範,應由承審法官傳喚兩造當事人、證人證述並經過兩造詰問後,才能形成自由心證與相關事實的認定。  然而,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枉法官承審(101小上6號)根本沒有踐行任何的開庭調查審理期日與訴訟程序,逕自做成(101小上6號)判決並定讞在案,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2 .
本人在100年11\10審理期日係提及:「….,我就另行提刑事訴訟及擴張損害賠償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其真義係指:「另行提起刑事訴訟」、「本件民事損害賠償即是100豐小418號擴張請求三倍損害賠償」,此亦可從100年09月書狀及已經擴張聲明請求三被懲罰性損害賠償在卷可稽。  並就此點指摘第一審判決(100豐小418號)核有「以受請求之事項卻未予裁判」之違法;  惟查:
王銘、吳崇道、李慧瑜三位枉法官在101年01\16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之理由三、法院之判斷:….(四)上訴意旨(四)部分(第7頁第11行以下)卻以認定:「另行提起刑事訴訟」、「另行擴張請求三倍損害賠償」云云,並作為判決上訴駁回以及該事件錯誤定讞之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3 .
其他(引用附件書狀及卷證)

三、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及鈞署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四、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核有枉法裁判、違法侵害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刑事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此,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依據憲定與法定程序,准為辦理踐行本件雙訴個案救濟之各項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他   等號)者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07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7:46:45 PM 寫 畢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年02\29言詞聲請檢察救濟個案之被訴人朱光國等枉法官者),對於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O\SP冤獄劫難期間的恐怖凌虐\台中冤獄徒眾違憲違法犯行\92年08\13(夏興國冤獄五年之台中冤獄徒眾發動恐怖凌虐)愛一工恐怖凌虐以及中院(92字642號)、臺中高分院(93抗375號)參與裁判之枉法官枉法裁判濫權不審問處罰之違憲違法犯行.doc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3:58:5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05\07(一)訊問期日當庭遞致具狀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年02\29言詞聲請檢察救濟個案之被訴人朱光國等枉法官者):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101年02\29言詞聲請檢察救濟個案之被訴人朱光國等枉法官者),對於101年05月07日下午訊問期日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因101年03\23(五)收悉鈞署(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1 . (101他1579號)之101年05\07下午之傳票(案由:瀆職案件)
2 . 復以04\13下午電話訊問直股書記官得知陳忠榮主任檢察官05\07擬訊問的個案計有九件、以及本人夏興國擬於當庭遞致的個案書狀,合計超過十件個案,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茲將(101年02\29言詞聲請檢察救濟個案之被訴人朱光國等枉法官者)敬述如夏:

台中高分檢93年03\04 . 中分檢茂義字第004535號函所函令台中地檢署之「檢察官協助自訴案」迄今超過八年,台中地檢署依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


二、關於89年05\17台中冤獄忠五工恐怖凌虐:
『有權利,有救濟。』是憲治國法治國所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然而,在『圍牆內』卻是~~以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為例~~無權利,也不行救濟;收容人一旦具狀興訴救濟,一定馬上發動恐怖凌虐;茲以台中、台南、綠島冤獄的O\SP徒眾以三部曲(發動恐怖凌虐、隔離、移轉冤獄直行)、三大恐怖凌虐法寶(辦違規、戒具凌虐、綁擔架固定凌虐)、三大行業(製造業、修理業、屠宰業)遂行花樣擺出的各式恐怖凌虐!
89年05\17台中忠五工恐怖凌虐就是凌虐科長詹益鵬違法安排本人與二姐夏春湘的電話接濟後所發動的恐怖凌虐
1.台中冤獄:89年05\17凌虐科長詹益鵬、人事主任任正民(音)及蔡文趙等凌虐員,先以違法安排電話接見、湮滅89年05\17電話接見的錄音內容、其後再忠五工工場內外圍毆本人、辦違規(栽贓本人辱罵管教人員)不敢交付違規單之剝奪辯解權、偽造本人申訴卻栽贓認定夏興國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台中冤獄92年08\08中監澄戒字第0920…..號函、中院92自624號)、且呈送法務部、
2 . 法務部89年07\19書函不敢送達本人(其他:引用本人100年02\14下午在台中冤獄政風室所做的言詞檢舉與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行政救濟案)

三、關於92年08\13台中冤獄愛一工恐怖凌虐:
1 . 中院92自624號之92年08\19調查期日傳票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本人、台中冤獄愛一工恐怖份子曾憲智12、13日第N次\很多次受唆違法逼諭本人需書面放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撤回中院(92字624號)自訴案,本人拒絕為之,旋即08\13(夏興國冤獄五年)發動愛一工恐怖凌虐。
2 .台中冤獄92年08\08中監澄戒字第0926300210號函:台中冤獄徒眾明明在前述之89年05\17忠五工恐怖凌虐偽造本人夏興國申訴卻栽贓認定夏興國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按:如果夏興國有申訴則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檢察官應對夏興國誣告罪犯行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台中冤獄徒眾應提出夏興國上開期間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的證據以明真實;提不出來就是證明伊等偽造夏興國申訴在先、卻在92年08\08書函不實登載並發動92年08\13愛一工恐怖凌虐,涉犯刑法第126、213條之凌虐收容人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3 . 關於(91北國小上  )、(91訴救  )之民一庭陳邦豪審判長者:
關於"台中"徒眾91年08/21未有送達北院(91國小上2)(91救55)的裁判書類正本:
本人91年08/21約10:00已移入"台南",如何可能在同年月22日在”台中”冤獄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本人夏興國91年08\21約08:00在仁九工拒絕收送兩份北院的裁判書類、臺中冤獄徒眾也未有踐行留置送達程序,卻在相關送達證書不實登載與捏造『91年08月22日送達』云云,涉犯刑法第213、304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妨害夏興國收受裁判書類之強制罪犯行。
再者,台中冤獄徒眾將上開兩件北院裁判書類違法積壓延擱若干日,遲至91年08\21早上之「移監\移轉冤獄執行」特定時點才送達之,亦屬違法。  至於台中徒眾明知91年08\21並未留置送達,卻不敢台中冤獄92年08\08中監澄戒字第0926300210號函陳明等情,亦屬包庇與應登載卻不登載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1. 91年08\21約10:00已經移入台南,如何可能08\22在台中收受任何裁判書類呢?
2. 本人91年08\21約08:00在台中仁九工拒收兩件北院裁判書類,台中徒眾之宋永宏、鍾明火….等人並未留置送達,且公務侵佔與妨害本人訴訟救濟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四、關於中院(92自624號)朱光國、鍾堯航、吳俊誠等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問處罰罪犯行:
(釋509號)、刑訴法第161、163條為檢察官、自訴人的舉證責任;本人則將刑訴法第154、155條稱之承審法官舉證責任~~承審法官應將就系爭刑訴個案的認事用法舉出積極合法的正據以及自由心證形成之依據、並且不得違反第155條之四款法定要件內容。
1 . 既然朱光國等枉法官在93年03\30(92自624號)所為裁定認定:「夏興國在系爭期間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就應該將夏興國的申訴內容及相關事實予以調卷與調查之,並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很顯然地是,明知夏興國沒有申訴、而是台中冤獄徒眾為造夏興國申訴,卻以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問處罰罪犯行包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
2 . 既然以92年09\01施行之刑訴法現制為之,卻剝奪自訴人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訊問被訴人之台中冤獄徒眾期日卻不敢傳喚自訴人\被害人夏興國詰問及舉證之!


四、關於台中高分院(93自375號)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等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問處罰罪犯行:
1  . 既然袁從楨等枉法官在93年08\09(93抗375號)所為裁定認定第一審裁定(中院92字624號者)云云,進而駁回抗告確定之。那麼依據前述之承審法官舉證責任,既然認定:「夏興國在系爭期間不斷言詞或書面申訴」,就應該將夏興國的申訴內容及相關事實予以調卷與調查之,並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很顯然地是,明知夏興國沒有申訴、而是台中冤獄徒眾為造夏興國申訴,卻以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罪、濫權不審問處罰罪犯行包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
2 .  證人證述是刑訴法法定的證據證明方法之一(人證、物證、勘驗、鑑定、保全證據)、復且刑訴法\刑訴個案採直接審理、對審、言詞審理….等原則規範,證人證述後經過兩造及承審法官詰問後,才能形成自由心證與相關適時的認定。  然而,根本沒有傳喚夏興國所聲請傳喚的相關證人,卻在(93抗375號)裁定認定(第七頁第6頁):『….可信性偏低之證人陳述率予認定。』,構成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


五、茲因本人雙訴個案很多,時間有限~~以時間換取空間~~尚有若干個案書狀需要撰寫,對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其他相關犯罪事實之指摘控訴,引用自89~~101年的相關個案書狀與附件證據之指摘控訴!


六、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及鈞署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核有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違法侵害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個案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刑事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此,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依據憲定與法定程序,准為辦理踐行本件雙訴個案救濟之各項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他1579….等號)者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07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星期日5:36:53 PM  寫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