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1 . 不服后里區公所社會課101年02\24 . 后區社字第1010003012號函通知『對於后里區區民夏興國100年低收入戶集中低入戶申請案,將核未符合資格』,爰於法定期間內申復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100年11月07日申請[無收入戶]資格\並請准為全民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全額公費補助.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10:31:30 AM起寫、   擬於03\03(六)~~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低收入業務承辦人黃莉婷04 . 25562116#703)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案由:為就:1 . 不服后里區公所社會課101年02\24 . 后區社字第1010003012號函通知『對於后里區區民夏興國100年低收入戶集中低入戶申請案,將核未符合資格』,爰於法定期間內申復救濟事:

說明:
一、查: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后里區公所  101年02\24  后區社字第1010003012號函    社會課黃莉婷04.25562116#703  台端申請100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案,經核未符合資格,詳如說明,請查照。
認為后里區公所承辦人社會課黃莉婷審核本件申請案有程序上與實體上的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爰於法定期間內申復救濟事:

二、關於程序上的違失:
1 .
本人特別在101年02月15日以電傳電子郵件方式將夏興國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的事實理由證據分別E . MAIL給該所黃莉婷、陳念慈在案,經02\24查詢,陳員復稱『沒有收到』、本人02\24即時第二次E . MAIL送達在案,雖然陳員02\24答覆『有收到』、然而承辦人黃莉婷卻是02\24當日就製發該函覆稱『經核未符合資格』云云,顯然將本人02\15、02\24電子郵件及其附加檔案完全鍥置不理,核非恰適!
三、關於實體上的認定核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
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之「幸福台灣黃金未來.馬班長週記」:
公義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包括致力於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於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茲因承辦人黃莉婷並未將本人02\15、02\24電子郵件及其附加檔案予以列入審核,資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申復審核時應予詳為審查~~黃莉婷應該將上該卷證\電子郵件附加檔案附卷呈送之~~期能符合縝密審核的個案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陳念慈員一直不將「遊民證」寄予或交付本人,難道要人民成為「公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慘案時才是該等公務員的最大成就嗎?
本人申請后里區公所提供住居所作為遮風避雨之處;然而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竟然以「次遊民」的歧視性差別錯待,連依法提供「遊民」安置給養方案也捨不得為之,至於來函提及:『后里區公所100年07月20日后區社字第100011381號函』早經本人嚴厲批判駁斥在案~~難道還要再來一次試試看嗎?  難道后里區公所的相關公務員都是爭演說瞎話的活瞎盲者嗎?
2 . 本人夏興國為獨立戶、且因前述的『陳念慈員一直不將「遊民證」寄予或交付本人』,是此,將雙親大人列為家庭總收入與財產計算,於憲於法有違。  更何況,以中院的民事裁定准予相關訴訟救助的個案來看,拙愚夏興國個案情形符合「無資力」事實~~舉輕名重~~當然亦符合關於「無收入低收入之不情陷狀」之認定。
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綜上,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若是仍舊不做不為不救不助不救不濟,拙愚夏興國目前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業已前述在案,且因超過四位數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的送達處所等情,本人不能作「遊民」,是此,貴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辦理及審查本件社會救助申請救濟事項,應把「獨立戶夏興國」列為審查對象,不應將雙親大人的財產與資力收入列入審查之,以符合「周延」、「戶斥」原則。
     3 .
本人100年08月15日收悉  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8月05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22019號函,該函說明四、『台端如符合政府弱勢協助資格(如本年07月起實施之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以減輕保險費負擔。』、再查:內政部100年10月17日之台內社字第1000205663號函索檢送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管轄承辦單位為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的查訪方案,迄今亦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的現在進行式。   如此的無公義無共和違憲時然面不情陷狀乃是「盜治國大盜橫行猖獗」,將弱勢人民的生存生活生命基本權視為「無物」、「NOTHING」,這是什麼盜理?!
     4 .
電子郵件附加檔案件係拙愚夏興國冤獄劫難前\中\後~目前仍是不情陷狀現在進行式~積欠親情債\金錢債的債務證明書,佐以拙愚依舊是「無收入」、「無財產」、「負債」、「付資產」….不情陷狀,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資申請    貴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准以:
@1 . 請准製發申請人夏興國符合貴后里區公所99、100年度的社會救助\急難救助資格認定的證明書事,並溯自99年08月13日至清償日止補發「無收入戶」社會救助金
@2 . 關於: 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
請准拙愚夏興國在貴公務機關及首長\承辦人協助,將拙愚戶口遷移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遷入該處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之基本權!  亦可讓系爭公務機關首長之邱文宏、胡志強、江宜樺、吳敦義、馬英九以法定代表人承負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讓本人夏興國以國家主人『分享』公僕(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的薪俸收入,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3.  請認定夏興國為「無收入個別戶」資格及製發相關證明書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4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
@5 . 100年10月間之個案書狀所請救濟事項亦請併為查辦及賜准之,以符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弱勢人民應以 DO  MOST $ BEST !  恪盡生存生活生命照護義務之本旨!

四、本人的個案符合就業服務法、更生保護法….應由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主動協助謀職媒合的個案,是此,洽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以達致前述憲法保留之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與救濟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最低標準為目的之旨!
茲因本人無工作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即令健保局准予本人「貸款及分期清償」,本人目前的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依舊無法在申貸後如約如數分期繳納,是此,關於: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
 1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 .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全額補助公費繳納方式救濟救助事: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之本旨(引用國家對人民保護與生存照護義務之相關論述)
此係社會救助的不救不助、對弱勢人民救濟的不救不濟,然而前開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均不救不濟不作為等情,亦即,抵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憲治法治義務之本旨!
3 . 依據100年07月01日施行之新制社會救助法,將申請人\拙愚夏興國納入無收入\無財產之生活救住戶之列(引用:前開各項說明及相關附件。)
九、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十、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低收入業務承辦人黃莉婷04 . 25562116#703)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3   月   0 3   日(裝甲兵節誌記)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11:14:53 AM寫畢

案由:為對101年02月06日元宵節誌記之聲再案(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予裁判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聲請檢察救濟案(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監察救濟、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參表列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茲因101年03\02(五)收悉貴台中高分檢101年02\ 29 . 中分檢榮慎101賠議2字第1010000057號函,由朱朝亮主任檢察官決行,請予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檢察救濟\101年03\03寄致台中高分檢朱朝亮主任檢察官之聲請檢察官依據檢察一體聲請台高檢、最高檢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00:35:14 AM起寫、擬於03\03(六)~~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高分檢朱朝亮主任檢察官、陳榮宗檢察長    請依據檢察一體轉呈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總長                鈞鑑:

致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請參照表列者)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最高檢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2 .
台高檢
檢諭及指揮監督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3 .
台北地檢署
依據87、88年取得之自訴權就北院(88自16、795號)(89台非219號判例參照)應予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髮第4條2項、刑事訴訟法、憲法…
之檢察官協助被害人自訴與法律扶助憲治法治義務,聲請北院刑事庭承審法官~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4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依據87、88年取得之自訴權就北院(88自16、795號)(89台非219號判例參照)應予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案由:為對101年02月06日元宵節誌記之聲再案(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予裁判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聲請檢察救濟案(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監察救濟、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參表列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茲因101年03\02(五)收悉貴台中高分檢101年02\ 29 . 中分檢榮慎101賠議2字第1010000057號函,由朱朝亮主任檢察官決行,請予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參各個案的指摘控訴者

說明:

一、                緣101年03\02(五)收悉貴台中高分檢101年02\ 29 . 中分檢榮慎101賠議2字第1010000057號函,由朱朝亮主任檢察官決行,憶及報載:朱主任檢察官朝亮年前任職高雄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期間曾經主動積極發現錯誤積極平正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為某位冤涉跨國詐欺案的冤獄受難人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並獲判無罪確定再按之個案。請予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是此,有本件的檢察救濟個案,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檢察救濟,以資平正冤獄!
二、引用附件之書狀、光碟片檔案;另請鈞署(台中高分檢朱朝亮主任檢察官、陳榮宗檢察長)向中檢調取:91年05月間,台中高分檢某位男性檢察官親赴台中冤獄訊問本人關於「林阿彬盜採砂石案者」,本人獲致該檢察官同意後於翌日以郵寄書狀及附件卷證方式另案聲請該檢察官依據刑訴法427、430條之程序轉呈台高檢、最高檢之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之個案;然而當時的蔡盛茂檢察長卻是錯誤檢發中檢吃案云云;亦即,聲請鈞署向鈞署調取前開之91年05月間郵寄之書狀及卷證審閱參辦,並COPY影印查辦,遞寄本請寄返本人之,致謝!, 
三、自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業已一年五個月了~~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即令如此,依舊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就連本人脫離冤獄狀態之個案救濟,被訴人黃一鑫等人身為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以「聲請在審案\提起再審之訴案,應以台再案\聲再案分案及裁判」,竟然卻是以「聲明不服之聲明案\聲字案分案及裁判」,於100年09月07日所為(100台聲52號裁定)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本人的雙訴救濟權,包庇三次非常上訴審犯法瀆職公務員,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違憲違法犯行,違犯犯行法124、125條之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台高院內」躲在審判席遂行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後、不敢開始在審在後之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冤死案」、「盧正案」…..均給吾國吾民很大的啟示與震撼~~拙愚夏興國的跨世紀冤獄比前開個案更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平正拙愚的冤獄是拙愚的人生大辱(刑餘辱先)及必雪之恥,拙愚當然知道以一己之力是孤掌難鳴、孤木難撐天,而拙愚以書信書狀及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找了三位數以上的律師均未准予法扶救濟及協助本人雙訴救濟,老師是本人尋覓多年多人後之少數(甚至是唯一一位)願意聆聽本人傾訴自85~100年的N件個案劫難且無私地鼎助,如此的大恩大德,本人只能日後有能力時以『 DO  BEST  &  MOST !』答報之!
101年01\12(四)收悉  師尊\國中導師陳本松寄來的賀年卡~~以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年度賀卡,名為「玉山天下美」,設計非常精美,可以找出至少四種不同風貌景致,堪稱卡片中的「變形金剛」、「七巧板」,以陳師尊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之用心良苦對待學生晚被的熱誠,相信該賀卡是  陳師尊的「不言而教」、「不語而授」以及對拙愚殷切的期待。
事實上,看到該賀卡隨即想起台中商專時代的校歌(按:台中技術學院、日前升格改制台中科技大學):『玉山聳立雲天外,好似青年氣愾,埋首研究專心學習、孜孜不倦,要商場稱雄
我們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商專光輝和玉山一樣高聳!』(註1)
註1:這也是拙愚在冤獄劫難12年漫漫迢遙期間及脫離冤獄狀態後忍入苟存我活著控訴! 血恥復義之必行!
沒錯,就算國家救濟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拙愚還是要「忍辱含垢」、「臥薪嘗膽」、「眾人不相信自己時還是要自己相信自己」地堅持「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正義一定贏大審判」一步一步走夏去!
要平正夏興國冤獄,拙愚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夏興國衡陽理(后里併寫、垕之口加上+\CROSS十字架)光和熱  比玉山還要高聳!』(同註1)
四、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請予依據刑訴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年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註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註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註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六、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再提自訴且應依據87、88年間夏興國已經取得的自訴權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中高分檢朱朝亮主任檢察官、陳榮宗檢察長    請依據檢察一體轉呈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總長                公鑑: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之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1:02:41 AM寫畢




本人夏興國在87年08\13案發日之約05:50在慈光寺寺務處的公用電話,有政大\警方的被訴人多人在場演同下打電話到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的府邸;亦即,陳惠馨教授能就本人在案發日(87年08/13)約05:50在慈光寺的公用電話打電話到老師府邸,先由顧老師接電話,其後由陳惠馨教授接電話之證明『此係就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的人別辨別』,鈞院應予傳喚陳惠馨教授到院蒞庭作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