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為對: 1 . 貴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年10月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年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2 .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4之工商時報任職期間的個案\敬復勞工保險局101年01\06.保承行字第10010548560號函(工商時報對於夏興國申報勞保之延遲申報).doord Document (3).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3:39:04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寄及01\16(一)郵寄
致  工商時報蔡董事長衍明、人事部、福委會
副本: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承保處公司行號科彭小姐(02.23961266#1728)、為民服務中心、勞委會
案由:為對: 1 . 貴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年10月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年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2 .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
 說明:

一、茲因101年01月12日收悉�  貴勞保局101年01月06日.保承行字第10010548560號函,敬復如夏:

二、關於:1 . 貴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年10月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年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
引用下列附件附證之指述證明事(99、100年間向豐原就業服務站、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之卷證):
      1.現無工作證明書
   2.無固定職業證明 
   3.國民身份證影印本
   4.后里郵局儲金簿影印本
   5.申請人夏興國77~87年斷斷續續之勞保資料表
   6.78年10/16~~90年09/01之服役證明/退伍令影印本
   7.時報文化總管理處聘書
   8.84年08/01離職證明書
   9.85~87年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學生正影印本
          10.87
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證明書(按:99年09/16亦將該證明疏影印本交付貴豐原就業服務站謝婉蓉君作為參加職業訓練的職業訓練推介單諮詢證明之用)
        11.
貴豐原就業服務站謝婉蓉君99年09/16交付之作為參加職業訓練的職業訓練推介單
查: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本人夏興國係80年10月15日到職(工商時報工商服務部中管中心),然而工商時報卻將申報勞保延遲至80年11月09日~~延遲將近一個月\25~~此係重大明顯的勞工權益受損情事,應予補正與救濟之!

三、關於:2 .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相關款項與權義請予補正與救濟之個案救濟。

四、聲請貴勞委會以及勞保局踐行適法的勞保業務\勞資爭議事件之監督查察與救濟: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勞委會20日確定,依勞基法規定,雇主違反4情節,上網公告姓名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20日確定,依勞基法規定,凡屬專案勞檢、限期改善未改善、影響勞工權益重大及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等4種情況,違規雇主姓名及事業單位名稱將立即上網公告。
7
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基法修正案,對企業欠薪、未幫勞工投保、超時加班及不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基法情節,除加重處罰外,並新增公布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條款。
但據了解,由於修法時採用文字是「得公告」而非「應公告」,再加上經建部門希望能替廠商爭取多些「緩頰空間」,因此,勞委會制訂細則時,一度考慮是否違規超過2次以上、才公佈企業姓名,引發勞團抗議,勞委會因此邀請地方縣市政府,期訂出合理規定。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指出,勞委會與地方政府代表達成共識,確認若屬於情節重大者,或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以及屬於專案勞動檢查,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公告者,地方政府就可以逕行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象。
倘若工商時報對於所屬員工以「延遲申報勞保」成為通例,則貴勞委會\勞保局應予專案檢察督飭工商時報(中時報系)限時改善並提供被害\權益受損害之勞工權益救濟措施。

五、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工商時報蔡董事長衍明、人事部、福委會
副本: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承保處公司行號科彭小姐(02.23961266#1728)、為民服務中心、勞委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4:22:29

2012年1月5日 星期四

為就: 1 . 拙愚夏興國因冤獄劫難等情無法覓得工作、當年名下房地產亦在冤獄劫難期間遭致拍賣(詳參狀文)之100年12月下旬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個案之審核程序認知有誤,應予更正: 2 . 併復101.0105下午之夏興國VS.陳念慈的電話事項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100年12月下旬申請急難救助(年關難過...等情事之申請).doc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星期四11:19:36 PM起寫、擬於01\06(五)遞致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業務承辦人陳念慈    鈞鑑:

案由:為就: 1 . 拙愚夏興國因冤獄劫難等情無法覓得工作、當年名下房地產亦在冤獄劫難期間遭致拍賣(詳參狀文)之100年12月下旬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個案之審核程序認知有誤,應予更正: 2 . 併復101.0105下午之夏興國VS.陳念慈的電話事項個案救濟事:

申請人:夏興國(58年07月04日母難日、L120994012)(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2 . 併復101.0105下午之夏興國VS.陳念慈的電話事項個案救濟事:
茲因101.0105下午之夏興國VS.陳念慈的電話,陳念慈員提及:
1 你(指:申請人即是拙愚夏興國)的急難救助金已經審查核准撥款,看你要今天(01\05)下午來領或明天來領…..,記得要帶印章。
2 . 你的急難救助申請案忘了附具戶籍謄本…,我(陳念慈)向同事調取其他案卷影印你的戶籍謄本附卷之
3 . 本件的急難救助金為新台幣五千元,….,你還有一筆拾萬元的存入款、目前存摺還有二萬多元云云。
4 .
其他。
惟查:所謂「拾萬元」的匯入款係者100年11月上旬,拙愚夏興國因為尋覓工作無著,擬以「夜市設攤\兒童育樂搖擺小火車」為之,一方面向更生保護會顏大和董事長及台中分會申請「更生受保護人甘霖專案貸款」、另一方面向馬場姨丈廖剛瓊君洽借新台幣拾萬元(按:原擬洽借三拾萬元,因故只借拾萬元),此係「拾萬元」匯入款的由來,係屬用於前開夜市設攤的借款(開辦費及申貸案的自備款)(按:該借款的卷證亦經中院白慧姿公證人100年11月10、24日就「夏興國債務認證案」認證在案:亦於同年月15日~12月間向貴后里區公所申請無收入戶資格認定之個案卷證可資稽憑);然而該案卻因更生保護會台中分會程序審查之尚缺「保證人」而未能准行,以致「夜市設攤」乙議尙在「孵育中」。  亦即,前開「拾萬元」既屬借款,依據資產負債損益原則,並不能算入拙愚夏興國財產存款\自有自用資金之列;至於「二萬多元存款」則是100年05\26交通事故(按:該案亦於100年07月間向貴后里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在案可稽)之第一審判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年豐小字第418號)的賠償金,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於100年12\26簽領理賠支票新台幣2萬5千多元(按:本件業已聲明上訴第二審救濟在案,尚須第二審審理裁判),本人亦已經領用二千元維持基本生活需用,亦即,既然是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暫時理賠金(按:對造陳順全駕駛其妻名下汽車肇事,該車有投保意外險,故由旺旺友聯理賠之),並非本人的工作收入或財產收益。  上開兩款事項,承辦人陳念慈員認知有誤,應予重新審查之。

二、關於:1 . 拙愚夏興國因冤獄劫難等情無法覓得工作、當年名下房地產亦在冤獄劫難期間遭致拍賣(詳參狀文)之100年12月下旬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個案之審核程序認知有誤,應予撤銷,重為適法處分:
引用說明一所列述的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本件申請急難救助個案既然因承辦人陳念慈對於申請人夏興國的財產存款的認知有誤,本件所核准的新台幣五千元急難救助金乙節即屬非恰
適,應予撤銷,重為適法處分。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年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擬以「夜市設攤」又因申請「甘霖專案貸款」程序上尚待補正(按:100年12月下旬亦有洽請貴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代覓保證人或區公所出具保證書之擬議在案),存摺的存款繫屬理賠金、拾萬元匯入款則是「夜市設攤」開辦費及申請貸款的自備款,從01\05的電話聯繫得知承辦人陳念慈員的認知有誤,特此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三、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自99年12月25日(恰為行憲紀念日)改制升格大台中市(直轄市地位),后里鄉改制成為后里區,即應依據前引之「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救濟救助,…,特殊困境個案之急難救助金額新台幣三萬元,且有「認為有必要者,專案陳報內政部專案濟助」之規定。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年12月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12月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年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急難救助金額請以新台幣一萬元~~三萬元之間審定核准之,避免滋生「一市多制」及原台中縣各鄉鎮市
民受到「差別較差待遇錯待」之情事與爭議。
綜上所述,本件急難救助申請案,請依據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四條規定,酌寬給予濟助。
第 4 條: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四、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五、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六、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業務承辦人陳念慈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1   月   0 6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星期四11:57:44 PM  寫畢

為就: 1 . 拙愚夏興國因冤獄劫難等情無法覓得工作、當年名下房地產亦在冤獄劫難期間遭致拍賣(詳參狀文)之100年12月下旬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個案之審核程序認知有誤,應予更正: 2 . 併復101.0105下午之夏興國VS.陳念慈的電話事項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100年12月下旬申請急難救助(年關難過...等情事之申請).doc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星期四11:19:36 PM起寫、擬於01\06(五)遞致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業務承辦人陳念慈    鈞鑑:

案由:為就: 1 . 拙愚夏興國因冤獄劫難等情無法覓得工作、當年名下房地產亦在冤獄劫難期間遭致拍賣(詳參狀文)之100年12月下旬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個案之審核程序認知有誤,應予更正: 2 . 併復101.0105下午之夏興國VS.陳念慈的電話事項個案救濟事:

申請人:夏興國(58年07月04日母難日、L120994012)(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2 . 併復101.0105下午之夏興國VS.陳念慈的電話事項個案救濟事:
茲因101.0105下午之夏興國VS.陳念慈的電話,陳念慈員提及:
1 你(指:申請人即是拙愚夏興國)的急難救助金已經審查核准撥款,看你要今天(01\05)下午來領或明天來領…..,記得要帶印章。
2 . 你的急難救助申請案忘了附具戶籍謄本…,我(陳念慈)向同事調取其他案卷影印你的戶籍謄本附卷之
3 . 本件的急難救助金為新台幣五千元,….,你還有一筆拾萬元的存入款、目前存摺還有二萬多元云云。
4 .
其他。
惟查:所謂「拾萬元」的匯入款係者100年11月上旬,拙愚夏興國因為尋覓工作無著,擬以「夜市設攤\兒童育樂搖擺小火車」為之,一方面向更生保護會顏大和董事長及台中分會申請「更生受保護人甘霖專案貸款」、另一方面向馬場姨丈廖剛瓊君洽借新台幣拾萬元(按:原擬洽借三拾萬元,因故只借拾萬元),此係「拾萬元」匯入款的由來,係屬用於前開夜市設攤的借款(開辦費及申貸案的自備款)(按:該借款的卷證亦經中院白慧姿公證人100年11月10、24日就「夏興國債務認證案」認證在案:亦於同年月15日~12月間向貴后里區公所申請無收入戶資格認定之個案卷證可資稽憑);然而該案卻因更生保護會台中分會程序審查之尚缺「保證人」而未能准行,以致「夜市設攤」乙議尙在「孵育中」。  亦即,前開「拾萬元」既屬借款,依據資產負債損益原則,並不能算入拙愚夏興國財產存款\自有自用資金之列;至於「二萬多元存款」則是100年05\26交通事故(按:該案亦於100年07月間向貴后里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在案可稽)之第一審判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年豐小字第418號)的賠償金,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於100年12\26簽領理賠支票新台幣2萬5千多元(按:本件業已聲明上訴第二審救濟在案,尚須第二審審理裁判),本人亦已經領用二千元維持基本生活需用,亦即,既然是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暫時理賠金(按:對造陳順全駕駛其妻名下汽車肇事,該車有投保意外險,故由旺旺友聯理賠之),並非本人的工作收入或財產收益。  上開兩款事項,承辦人陳念慈員認知有誤,應予重新審查之。

二、關於:1 . 拙愚夏興國因冤獄劫難等情無法覓得工作、當年名下房地產亦在冤獄劫難期間遭致拍賣(詳參狀文)之100年12月下旬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個案之審核程序認知有誤,應予撤銷,重為適法處分:
引用說明一所列述的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本件申請急難救助個案既然因承辦人陳念慈對於申請人夏興國的財產存款的認知有誤,本件所核准的新台幣五千元急難救助金乙節即屬非恰
適,應予撤銷,重為適法處分。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年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擬以「夜市設攤」又因申請「甘霖專案貸款」程序上尚待補正(按:100年12月下旬亦有洽請貴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代覓保證人或區公所出具保證書之擬議在案),存摺的存款繫屬理賠金、拾萬元匯入款則是「夜市設攤」開辦費及申請貸款的自備款,從01\05的電話聯繫得知承辦人陳念慈員的認知有誤,特此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

三、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         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自99年12月25日(恰為行憲紀念日)改制升格大台中市(直轄市地位),后里鄉改制成為后里區,即應依據前引之「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救濟救助,…,特殊困境個案之急難救助金額新台幣三萬元,且有「認為有必要者,專案陳報內政部專案濟助」之規定。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年12月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12月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年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急難救助金額請以新台幣一萬元~~三萬元之間審定核准之,避免滋生「一市多制」及原台中縣各鄉鎮市
民受到「差別較差待遇錯待」之情事與爭議。
綜上所述,本件急難救助申請案,請依據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四條規定,酌寬給予濟助。
第 4 條: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四、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五、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六、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業務承辦人陳念慈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1   月   0 6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星期四11:57:44 PM  寫畢